尸体、骸骨的出入境检疫有何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6-04-12 10:09:10    文字:【】【】【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国外运进或由国内运出的尸体、骸骨必须接受出入境检疫。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的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发给入境、出境许可证,方准运进或者运出。尸体是指临床诊断已经死亡的人体。骸骨是指尸体经过埋葬腐烂后出土的剩余骨骼部分。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入境的尸体骸骨,承运人或代理人应在尸体骸骨到达检疫地时或到达之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出入境手续,填报“尸体/骸骨移运报验单”,同时交验死亡诊断书或其他有关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到申报后,应立即组织12名检疫医师携带必要的器械赴现场查验,以排除检疫传染病的可能。尸体和骸骨不允许赤露入、出境,必须经卫生处理并达到标准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方可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准许运进或运出。 


(1)办理死亡证。凭医院院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人的护照、委托 人的委托书及护照、身份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凭市公安局出具的验尸报告),到各市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死亡证明。

(2)办理死亡公证。凭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局出具的《外国人死亡 证》或验尸报告,死者的护照,委托人的身份证,到区或市的公证机关办理死亡公证。

(3)到领事馆注销护照。开具死亡护照及入境许可证(中文和入境国文字),并由领事馆通知死者国内家属,办理人身保险理赔等事宜。

(4)委托本市具有涉外丧事承办权的殡仪馆办理殡殓服务。签订委托书、商定遗体的接运、防腐、追悼入殓仪式、运输等事宜。

(5)卫生检疫。凭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公安局的《外国人死亡证》、死者 护照、死者公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卫检证明单,通知市卫生检疫部门,在死者大殓日期,进行卫生检疫。检疫后由市卫生检疫部门出具《棺柩出境许可证明》。

(6)机场办理运尸,订机票和报关手续